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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因行车致人死亡应该比致伤赔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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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熊一兵在 2011/06/15 03:26pm 第 2 次编辑]

道法应该规定:因行车致人死亡应该比致受伤赔得多,这样就不会出现千千万万个药家鑫了

如:因行车致人受伤赔付上限是A,致人死亡赔付下限是2A,如果是因伤再故意致人死亡的,赔付下限选择3A或全部个人财产中的最大值,并无条件执行枪决。
伤员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车险支付,并大幅度提高车险金额,增加行车成本,减少堵车现象:双赢!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因行车致人死亡应该比致伤赔得多

道法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发表于 2021-3-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理:熊一兵作诗祝贺的的那个哥猜证明的证明人鲁思顺是个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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