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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被告:黄元庆,又名:黄横,别名:鸿毛,山东济南市环保局职工,职业:律师
原告:sggddr,又名:大脑,别名:科学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被告:黄元庆(黄横,鸿毛)在网上造谣惑众,断言园周率π=3.2,还散布虚假信息,说当今数学界由他发表
了最新的鸿毛定理!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正在放假的广大青少年造成了一定
的毒害,他对他自己的错误结论,既不能证明,又不承认错误,还要骂别人是"狗脑袋,行尸走肉...
这种强词夺理的强盗逻辑实在可恨!也侵犯了我等公民的名誉权!
为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黄元庆(黄横,鸿毛)有罪: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罪
(二)侮辱公民罪
并要求法庭责令被告黄元庆(黄横,鸿毛)向我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
2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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