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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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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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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5 先生,您好!
    您的第一个问题,令也就是设的意思,用另外变量来表示不定方程的解,都可以这样令或者设。为什么要这样令或设,您可以仔细看一下,n=2时,解不定方程的过程,就清楚了。实际上,您怎样令或设都可以,这是解不定方程的通用手法。
    您的第二个问题,请您看一下5楼,我给弯国强老师的回帖。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请网友们分享时多多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6-13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发表于 2011-6-3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李老师你的证明我仔细看了一下。证明思路是正确的,技巧是高超的,体现了李老师深厚的数学修养。只是证明的过程一个地方不太严谨.
1、那就是系数为1含有两个不可约因式的多项式相等时的配对有两种可能。若AB=CD则A=C且B=D或者A=D且B=C.
2、对于每一种情况不能成立都要进行证明,不能简单说不能成立就完事。这对你来说是很容易的事,如果你不能给出证明,三天我再给出证明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这是基础数学的回帖,也贴在这里。

下面引用由changbaoyu在 2011/06/15 00:12pm 发表的内容:
我同意您的分析:既然是通解,把不互素的情况也包含在内更完善。
因《公式法证》中内含各种基本知识都有!有些是因习证惯性造成的而猛下难接受!
如n=2时,公式通过因数分解而证得底数的代表法正确,n>2 ...



我之所以用同理可得n>3的情况,确实是同理外,还有就是以免过多的式子变换,冲淡证明思路回味。仔细品味n=2和n=3的证明,其实质就已展现清楚。当n>3时,l,m,n取正整数,所说两等式不能同时满足,是不需验证,只需明理,因为两相等多项式,左边分解为y和y的(n-2)次多项式这两个因式,右端分解为关于l的一次式和关于l的(n-1)次多项式两个因式。左右的一次因式相等时,右端的关于l的(n-1)次多项式,在l,m,n取正整数的前提下,一定大于左端关于y的(n-2)次多项式,所以,相等是不可能的。根本不需验证,理论上已得到证明。
当n=2时,从证明过程已展示清楚,x,y两者中至少有一个是偶数,所以一个偶数的平方只可能分解为两偶数的平方和。
一个偶数的立方若能分解为两数的立方和的话,从证明展示的规律看,只要存在,是可以的,因为x,y两者中至少有一个是3的倍数,所以,一个偶数的立方若能分解为两数的立方和的话是有可能分解为两奇数的立方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这个贴子最后由LLZ2008在 2011/06/30 05:37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876749382011/06/30 05:22pm 发表的内容:
LLZ2008,为什么 n = 3 时,只令z-y =(3^2)m^3,
而不是其它数呢? 由此可看出,你的证明不成立!
基础数学----上的帖子“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的回帖中,有您说的质疑,争论,回答,您乐意的话,可以去看一下。
发表于 2011-6-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这个贴子最后由王成5在 2011/06/30 11:22pm 第 2 次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1-7-1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下面引用由王成52011/06/30 10:49pm 发表的内容:
王成5 先生,您好!
     您的第一个问题,令也就是设的意思,用另外变量来表示不定方程的解,都可以这样令或者设。为什么要这样令或设,您可以仔细看一下,n=2时,解不定方程的过程,就清楚了。实际上,您怎样令或设都可以,这是解不定方程的通用手法。
     您的第二个问题,请您看一下5楼,我给弯国强老师的回帖。
发表于 2011-7-1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这个证明充其量来说只能说明,当n=3时是成立的,我已经多次指明,希望认真思考。一个数学研究者可悲的事是沉迷于错误而不自知,最可悲的事是知其错误而不能改正。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费马大定理的简单证明

您说得太对了。如果您是权威杂志的审稿者,或者是数论专家作为我的文章的推荐者提出建议,我也许会考虑加上我答疑中的有关说明。
我不是数学研究者,仅数学爱好者而已。我认为最可悲的是明知是对,却说成错,以此为借口,改头换面据己有。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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